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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规格一式三份包装说明格尔木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专业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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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的抽样原则,如验收规范无具体要求时,可参照现行《结构检测技术标准》(GB/T50344) 表3.3.13 结构抽样检测的较小样本容量规定抽样。建议按不**过三个楼层(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)、同品种、同强度等级混凝土(或砌筑砂浆)为一检测单元,我们对结构实体检测项目的抽样数量具体列述如下:

(1)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检测,对于同条件养护试件,同一强度等级留置的数量不宜少于10组,且不应少于3组。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块及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合格时,可以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等方法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,每个检测单元同一强度等级抽检有代表性构件不应少于5个。检测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值宜按单个构件推定,当单个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小于设计强度的90%时,应采取扩大检测范围、加大检测比例进一步检测。

(2)结构实体砂浆强度的检测,每一检测单元内,应随机抽取不应少6 个构件(单片墙体) 进行检测。检测构件的砂浆强度值宜按单个构件推定,单个构件砂浆强度推定值小于设计强度的75%时,应采取扩大检测范围、加大检测比例进一步检测。

(3)受力钢筋数量、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;每一检测单元内,应抽取梁类、板类构件分别进行,并各自不少于5 个。有悬挑构件时,悬挑构件应至少占50%。检测纵向受力钢筋板为不少于6根,梁为全部纵向受力钢筋。

(4)结构实体现浇楼板厚度的检测,每一检测单元内,应随机抽取不少于三间。测点每间按5 个点。

相关法例法规:
一、房屋鉴定委托人须提供下列资料:
1、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房屋产权所属关系的有效、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机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副本;

2、 有关房屋技术、管理档案材料;

3、 法律、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;

4、 填写鉴定委托书(即鉴定申请表)并交纳鉴定费用;

二、鉴定技术依据及相关的法律、法规

1、《民用性鉴定标准》(GB50292-1999)

2、《工业厂房性鉴定标准》(GBJ144-90)

3 、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》(*4号令)

4、《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》(城住字[84]*678号)

5、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(JGJ125-99)

6、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》(穗府1996[95]号)

7、《变形测量规程》(JGJ/T8-97)

8、《抗震鉴定标准》(GB50023-95)

9、《抗震设计规范》(GB50011-2001)

10、《结构荷载规范》(GB50009-2001)

11、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》(GB500-2002)

12、《砌体结构设计规范》(GB503-2001)

13、《基地基础设计规范》(GB50007-2002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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